《复旦》校报刊发周鲁卫文稿《参与制定并修改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经历》

发布者:符遥发布时间:2020-10-20浏览次数:288语音加载中...

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时,一直不能忘怀的,就是参加制定并修改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经历。改革开放后,我国的科研开始蓬勃发展,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。各种法规在逐渐出台,但是学术规范上的问题时有发生。许多高校都感到急需制定详细的学术规范,明确什么是国家法律要求的,什么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,什么是违规的,对违规的行为应当怎样惩治。

2002年,我在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学习期间,有心收集了一些重点高校教师手册中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,了解他们的思路和做法。回校后,我起草了一份针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初稿,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。2003年我分管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,把之前的初稿修改成针对全校师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条例,交给校长办公会议讨论。蔡达峰副校长认为,有些学术违规不一定与道德有关,应该把“学术道德规范”中的“道德”两字去掉。这对我很有启发。2004,复旦大学成立了首届学术规范委员会,由学术委员会领导。王生洪校长给委员们颁发了聘书,正式公布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。制定学术规范,就是让师生员工明确自己在学术领域的权利和义务,同时也是限制学校行政的权力。复旦的学术规范条例,除了正面表述学术规范之外,还包括违规处理的措施。在当时的高校学术规范中,很少详细列出违规处理办法。

从此,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复旦大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有章可循,有据可依。复旦大学对学术不端的问题不护短,能公正严肃处理,在高校中有目共睹,产生影响。这时国家特别重视学术规范问题,出台了一系列规定。但在开展实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,感到规定还需细化。在第一届学术规范委员会任期结束前,王迅院士根据实践中的经验,提出修改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,还主张向全校师生广泛征集对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的办法。师生员工的回信,提出了极好的意见和建议,使我们在修改学术规范中注意到许多重要理念。

注意学术规范委员会要“分权”,是我们在修改规范时特别注意的。这是为了减少对学术不端行为误判和误罚。社会学系的谢遐龄教授提醒我们,要谨防学术规范委员会成为中世纪的“宗教裁判所”。这话起了警示的作用。一开始,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权利较大。一个案子从受理、调查、定性、提出处理建议,到校长办公会上去陈述案情,全都由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去做。这样做虽然有它的道理,因为最熟悉案件的就是调查人员。对人的处理必须慎重,每个案子最后的处理是艰难的。我们发现,过于集中较容易产生不适当的处理意见,分权有可能减少冤案错案。

我们改进了办法。一个案子受理之后,调查是一拨人,参加定性的是另一拨人,最终提出处理建议,是案件当事人所在的部门。也就是说,学术规范委员会仅仅是一个调查和提出定性建议的机构,校学术委员会才是校内学术违规定性的最高部门。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的案子中,涉及学位和导师资格等学术处理的,通过研究生院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;与本科生、研究生和教职工行政处理有关的,分别交给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人事处,由他们提出行政处分意见,并必须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。

如此分权,发生错误的机会大大减少。但是,因为分权,也会出现案件处理中断的现象。比如有个案件,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认真、细致、艰苦的调查,认定该博士论文抄袭,属学术不端。该案件提交校内一行政部门转相应处理机构处理,遗憾的是,几年过去仍被搁置。

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是学校法务室冯辛老师多次提醒我的。人事部规定,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人,必须给予行政处分。因此弄明白学术不端的严格定义很重要。人社部文件认定的“学术不端行为”是:“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伪造、篡改数据文献,或者捏造事实等”。这里的一个“等”字又是什么意思?冯辛老师说,这是“举例定义”,并不是说还有其他规定。

复旦强调惩治“主观故意”。比方“抄袭”,我们明确了“不注明出处,故意将已经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”。我们强调“故意”二字。国家版权局指出,一个行为人的过错,既包括故意犯错,也包括过失犯错,“这一原则适合对于抄袭侵权的认定,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”。但是我们参照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规定,“不端研究行为,不包括学术意见相左,或无意之过”。我们赞同不是故意抄袭,而是无意中犯错,是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的。这个认识,经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,和校学术委员会批准,已经列入学术规范的条文中。

是否故意,举证责任在谁?一般来说,是谁主张,谁举证。曾有人认为“学术惯例”是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,就是故意”。但我们参考了斯坦福大学教师手册(第4.3节):“提起诉讼的是校方,校方负有认为被举报人有问题的举证责任;被举报人有认定自己没有问题的举证责任”。我们在处理中就按这个原则处理,如果学术规范委员会无法证明被举报人是“故意”抄袭,就无法认定抄袭。

区分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。对不符合学术不端定义的学术失范行为,我们在讨论中提出应当归类为学术不当。我们在讨论中,也定出学术不当的严格定义。这样既不必对所有学术失范行为都进行行政处罚,也能给犯有学术不当行为的个人适当处理,以引起他们的警觉。

参加听证会,对证据进行质证,是被举报人的重要权利。华东政法大学就出台关于组织听证会的详细规定。由于担心在听证会上争执不休,我们没有听证的强制规定,但是我们在《规范》中留了一个“口子”,规定时“必要时可以”举行听证会,留待实践中改进。

以人工查实为准。计算机查证论文抄袭,方便又快捷,但是和人工检查比较,发现人工查实的往往比机器查出的少得多。为防止机器“冤枉人”,应该在机器查证基础上逐条手工核实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实事求是。不是完全可靠的证据,绝不能写到调查报告中去。这是对学术负责,对当事人负责。

回顾近20年来,复旦大学在学术规范上走过的路,一路探索,一路艰辛,从无到有,成果显著。这并非仅仅是复旦的发展进步,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进步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建立,为学术探寻的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。复旦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发展,是一个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的过程。它的影响已经扩展到校外。惩治学术不端行为,既是为了使人们不再犯错,更是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。

习总书记提出努力建立“法治中国”。复旦大学积极实践,建立学术规范也是“法治中国”在教育领域是一项努力。沿着这条路走下去,复旦大学一定会越办越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