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旦大学“老教授谈教书育人”专栏(六)周鲁卫:《建立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 ——参加制定并修改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经历》

发布时间:2023-08-31浏览次数:31语音加载中


编者按

为充分体现我校离退休教授的政治优势、经验优势、威望优势,进一步推进老同志在当前“三全育人”综合改革背景下发挥作用,2019年,我校设立了老教授课程思政工作坊。在老干部党委的统筹下,由老干部工作处牵头负责,联合退休教职工工作处、教务处、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,共同推进老同志参与学校中心工作。2020年,工作坊联合《复旦》校刊,开设“老教授谈教书育人”专栏,特邀各院系离退休教授结合多年来教书育人的经验,围绕“我所开设过的课程”、“我当年是怎么编写教材的”、“我当年是怎样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价值观教育的”、“我们当年是这样备课的”等主题撰写文稿,传授经验为主,讲述当年故事为辅,为广大在职教师备课、教学、教材编写等方面提供借鉴和参考。

“老教授谈教书育人”专栏系列文稿,有在《复旦》校刊定期发表,也有在《校史通讯》和复旦主页“相辉笔会”刊登。我们将在本公众号中陆续加以推送。本期与您分享周鲁卫教授的教学心得,并借此对周教授表示敬意和谢意。


建立保护创新的法治环境

——参加制定并修改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经历



周鲁卫

曾任复旦大学教授物理系系主任研究生院院长副校长。曾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,主要研究方向为软凝聚态物理等。曾任上海市物理学会理事长。曾任本校第二届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。



 文章刊登于2019年12月18日《复旦》校刊


退休多年,一直不能忘怀的,就是参加制定并修改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经历。改革开放后,我国的科研开始蓬勃发展,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。各种法规逐渐出台,但是学术规范上的问题时有发生。许多高校都感到急需制定详细的学术规范,明确什么是国家法律要求的,什么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,什么是违规的,对违规的行为应当怎样惩治。

2002年,我在北京教育行政学院学习期间,有心收集了一些著名高校教师手册中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,了解他们的思路和做法。回校后,我起草了一份针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条例初稿,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不要仅出台针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条例,可以向学校建议,出台适用于全校的学术规范。2003年我分管学校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,就把之前的初稿修改成针对全校师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条例,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。蔡达峰副校长认为,有些学术违规不一定与道德有关,应该把“学术道德规范”中的“道德”两字去掉。这对我很有启发。2004年,复旦大学成立了首届学术规范委员会,由学术委员会领导。王生洪校长给委员们颁发了聘书,正式公布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。制定学术规范,就是让师生员工明确自己在学术领域的权利和义务,同时也是限制高校行政的权力。复旦的学术规范条例,除了正面表述学术规范之外,还包括违规处理的措施。在当时的高校学术规范中,很少详细列出违规处理办法。

 从此,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复旦大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有章可循,有据可依。复旦大学对学术不端的问题不护短,能公正严肃处理,在高校中有目共睹,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。这时国家也特别重视学术规范问题,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。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,感到规定还需细化。在第一届学术规范委员会任期结束前,王迅院士根据实践中的经验,提出修改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,还主张向全校师生广泛征集对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的办法。师生员工积极回应,提出了极好的意见和建议,使我们在修改学术规范中注意到了许多重要理念。

学术规范委员会要“分权”,是我们在修改规范时特别注意的。这是为了减少对学术不端行为误判和误罚。社会学系的谢遐龄教授提醒我们,要谨防学术规范委员会成为中世纪的“宗教裁判所”。这句话起了警示的作用。一开始,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权力较大。一个案子从受理、调查、定性、提出处理建议,到校长办公会上去陈述案情,全都由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的成员去做。这样做虽然有它的道理,因为最熟悉案件的就是调查人员。但对人的处理必须慎重,每个案子最后的处理是艰难的。我们发现,权力过于集中较容易产生不适当的处理意见,分权有可能减少冤案错案。我们改进了办法。一个案子受理之后,调查和参加定性的是学术规范委员会的两拨人,而最终提出处理建议的是管理案件当事人的学校有关部门。也就是说,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仅仅是一个调查和提出定性建议的机构,学校学术委员会才是校内学术违规定性的最高部门。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的案子中,涉及学位和导师资格等学术处理的,通过研究生院交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;与本科生、研究生和教职工行政处理有关的,分别交给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人事处,由他们提出行政处分意见,并必须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。如此分权,发生错误的机会大大减少。但因涉及多个处理环节,也会出现案件处理中断的现象,这是必须注意避免的。

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 是学校法务室冯幸老师多次提醒我们的。按国家人社部的有关规定,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人,必须给予行政处分。因此明确学术不端的严格定义很重要。人社部文件认定的“学术不端行为”是:“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伪造、篡改数据文献, 或者捏造事实等”。这里的一个“等”字又是什么意思?冯幸老师说,这是“举例定义”,并不是说还有其他未明确包含的规定。

强调惩治“主观故意”。比方“抄袭”,我们明确了“不注明出处,故意将已经发表或他人未发表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”。我们强调“故意”二字。国家版权局指出,一个行为人的过错,既包括故意犯错,也包括过失犯错,“这一原则适合对于抄袭侵权的认定,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”。但是我们参照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规定,“不端研究行为,不包括学术意见相左,或无意之过”。我们赞同无意中犯错是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的。这个认识,经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,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,已经列入学术规范的条文中。是否故意,举证责任在谁?一般来说,谁主张,谁举证。曾有人认为“学术惯例”是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故意,就是故意”。但我们参考了斯坦福大学教师手册(第 44.3.3 节):“提起诉讼的是校方,校方负有认定被举报人有问题的举证责任;被举报人有认定自己没 有问题的举证责任”。我们在处理中就按这个原则处理,如果学术规范委员会无法证明被举报人是“故意”抄袭,就无法认定抄袭。


区分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。以人工查实为准。计算机查证论文抄袭,方便又快捷,但是和人工检查比较,发现人工查实的往往比机器查出的少得多。为防止机器“冤枉人”,应该在机器查证基础上逐条手工核实。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实事求是。不是完全可靠的证据,绝不能写到调查报告中去。这是对学术负责,对当事人负责。对不符合学术不端定义的学术失范 行为,我们在讨论中提出应当归类为学术不当。我们在讨论中,也定出学术不当的严格定义。这样既不必对所有学术失范行为都进行行政处罚,也能给犯有学术不当行为的个人适当处理,以引起他们的警觉。

参加听证会,对证据进行质证,是被举报人的重要权利。华东政法大学就出台关于组织听证会的详细规定。由于担心在听证会上争执不休,我们没有听证的强制规定,但是我们在《规范》中留了 一个“口子”,规定“必要时可以”举行听证会,留待实践中改进。缺少当面质证环节,虽避免了争执,却容易出现事实认定不清,严重时甚至会冤枉好人,这是捡了芝麻,丢了西瓜。

回顾近 20 年来,复旦大学在学术规范上走过的路,一路探索,一路艰辛,从无到有,成果显著。这并非仅仅是复旦的发展进步,也是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进步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的建立和多次修改,是一个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的过程,为学术探寻的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。也只有真正惩治了学术不端行为,才能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。


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建立“法治中国”。复旦大学积极实践,建立学术规范也是“法治中国”在教育领域的一项努力。沿着这条路走下去,复旦大学一定会越办越好。(写于2019年国庆前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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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稿:周鲁卫

编辑:韩   佳